蚌埠医学院普教本科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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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医学院普教本科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处、室,各系、部,各直属部门、附属单位:
为加强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情况和《蚌埠医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修订了《蚌埠医学院普教本科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蚌埠医学院普教本科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定
 
 
 
 
 
                              蚌  埠  医  学  院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蚌埠医学院普教本科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1号令)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情况和《蚌埠医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对原《蚌埠医学院学籍学历管理规定》(院字〔2010〕154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新生入学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必备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同时由教务处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学生经治疗康复,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   缴费注册
第七条  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财务处按规定缴齐各项费用。每学期开学时,持学生证和缴费收据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报到注册后,由教务处在省教育厅规定时间内完成在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因保留学籍、休学等离校的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后,按第七条规定报到注册。
第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必须凭有关证明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因伤、病请假,须有二级甲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假期不得超过1个月。超过规定期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学生注册后,方取得该学期的在校学习资格,所修读的各类课程和各类实践教学环节所取得的成绩和学分有效。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一条  学校为普教本科学生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含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两大类,具体课程见《蚌埠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及实验环节。
限定选修课是进一步拓宽专业口径,扩大知识面,使学生学习了解本学科发展前沿以及本专业大类里其他专业的选修课程,要求学生在指定的专业课程范围内选择修读。
任意选修课是为扩大知识面或对某些学科进行深入研究而开设的课程,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兴趣从中选择修读。
第十二条  培养方案中的所有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均实行学分制,各课程的学分数根据该课程讲授的学时数、课外学时数及课程的性质而定。
必修和选修的理论课程(含课内实验)每16学时计1个学分;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每24学时计1个学分;体育课每24学时计1个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军事训练、技能培训、见习、实习等)每1周计1个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超出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科研和实践活动,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通过申请和认定后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具体认定范围、评定标准及认定程序见《蚌埠医学院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四年制本科学生应当取得的总学分为210-235;五年制本科学生应当取得的总学分为240-265。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载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每门课程考核资格的取得按《蚌埠医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课程考核应包括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形成性考核包括学习态度、平时作业、测验等;终结性考核根据课程特点可采用笔试、口试、论文等形式进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结束时也应进行考核或答辩,其考核方式可根据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形式确定。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由教学计划确定。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评定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和学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学习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证实后,报教务处批准,准予免修。并由教务处下发“课程免修通知单”给学生所在系、部和教学单位。
第十九条  必修课首次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参加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必须申请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应重修或改选;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应重修。重修次数不得超过两次。补考及重修成绩70分及以下者,如实记载,70分以上者,一律记70分。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但学分绩点未达2.0者,可申请重修一次(在校期间总门次不超过3门),成绩如实记载。
第二十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办理缓考。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前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提供学校医院相关证明,经招生考试处批准后方可生效。
学生因事一般不予办理缓考。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参加课程考核,或课程考核迟到超过30分钟的,均作旷考处理,该门课程不给学分,按考核不及格处理,不予正常补考及重修。
第二十二条  留级学生应参加留入年级的所有教学活动,留入年级正开设的课程,留级者如已修过且正常考核合格,经本人申请可不再修读该课程,该门课程成绩以原成绩记载;留入时如应修课程考核已结束或临近课程考核,留级者可以申请缓考。
第二十三条  学生留级后,留入年级尚未开设而留入者已修的课程原成绩视为无效。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转入相应专业后,该专业已开设而转入者未修课程,学生可以选择跟班听课或自学的方式修完该门课程,同时在转入该专业后一学年内向招生考试处申请考核,成绩记入该学生转入后专业的课程成绩。
第二十五条  学生须遵守学习及考核纪律,考试严重违纪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查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提出申请,可以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二十六条  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即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学分绩”和“平均学分绩”评定。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的所得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修读的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总和,即为该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即: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学生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成绩(百分制) 绩点 成绩(五级记分制) 绩点
90-100 4.0-5.0 优秀 4.5
80-89 3.0-3.9 3.5
70-79 2.0-2.9 2.5
60-69 1.0-1.9 及格 1.5
0-59 0.0 不及格 0.0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可依照《蚌埠医学院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修订稿)》,在读期间只允许申请转专业一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  应予退学的;
5、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在未获批准或未办手续前,必须在原专业继续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时间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因病、因事请假,缺课时间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一般由学生提出申请(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经学校医院签署意见),系、部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发给学生休学证明;学校认为学生必须休学的,由学校发给休学通知后办理休学手续。
2、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3、休学学生应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4、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役后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不再保留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经审查合格,方可复学。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时持有关证明,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编入原专业适当年级。
3、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依法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八章  学业警示、留级及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经补考后,一学年末累计不及格必修课程的学分数达到规定必修课程学分总数的25%及以上者,予以学业警示,作跟班试读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两次被警示者,或经补考后一学年末累计不及格必修课程的学分数达到规定必修课程学分总数的30%及以上者,应予以留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不论何种原因(含留级、休学或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条  按规定给予退学的学生,由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述;具体办法参见《蚌埠医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暂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籍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学习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3、第一学期退学者,学校退还已缴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第二学期退学者,已缴费用不退。
4、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九章  考勤
第四十四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采用全程考勤的,缺课学时数达到规定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以及采用抽查方式考勤有三次抽查不到的,取消该生该门课程考核资格,该门课程记零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年级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系、部主任批准。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由年级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年级主任审核同意,系、部主任批准。一次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年级主任、系、部主任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年级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办理。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均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系、部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留级、休学或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可超过其标准学制时间,但累计在校时间,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两年。
第四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学分数并达到所在专业本科毕业的基本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具体参见《蚌埠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1、凡达到允许在校学习的最高年限而未修满规定学分(不超过10学分)者;
2、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四十九条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1、因毕业论文或答辩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经重作或补充完善后,可在结业一年内申请重新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
2、实习不及格,可在实习结束后向所在系、部提出补实习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补实习。补实习结束后,由接收补实习的单位出具鉴定证明, 经教务处审查合格、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3、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肄业,发给肄业证书:
1、凡达到允许在校学习的最高年限而未修满规定学分超过10学分以上者;
2、学满一学年而提前终止学业,但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均合格者。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即时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在规定时间内由教务处组织完成学历证书电子即时注册工作,确保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即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到学历证书的电子注册信息。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宣布证书无效,并报省教育厅撤销其已注册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学籍处理程序
第五十四条  涉及休学、复学、应征入伍等学籍异动的,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请求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年级主任初审,系、部主任签字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涉及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学籍异动的,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请求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由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各系办公室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并负责通报学生年级及学生本人。
 
第十二章 学籍学历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学校校长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学历工作的副校长,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教务处处长(研究生部主任)承担组织实施责任;系、部主任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年级主任、辅导员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籍学历管理数据保密制度,切实做好学信平台上本校数据准确、安全性维护,对学生的相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五十七条  在学籍学历管理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和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从2011级实行学分制的专业及2012级普教本科学生开始施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蚌埠医学院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