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医学院普教本科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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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医学院普教本科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情况和《蚌埠医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对原《蚌埠医学院普教本科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定》(院字〔2012〕161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新生入学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必备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学生经治疗康复,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章缴费注册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蚌埠医学院学生缴费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报到注册后,由教务处在省教育厅规定时间内完成在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因保留学籍、休学等离校的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后,按第七条规定报到注册。
第九条 学生注册后,方取得该学期的在校学习资格,所修读的各类课程和各类实践教学环节所取得的成绩和学分有效。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条  学校为普教本科学生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含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两大类,具体课程见《蚌埠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及实验环节。
限定选修课是进一步拓宽专业口径,扩大知识面,使学生学习了解本学科发展前沿以及本专业大类里其他专业的选修课程,要求学生在指定的专业课程范围内选择修读。
任意选修课是为扩大知识面或对某些学科进行深入研究而开设的课程,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兴趣从中选择修读。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中的所有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均实行学分制,各课程的学分数根据该课程讲授的学时数、课外学时数及课程的性质而定。
必修和选修的理论课程(含课内实验)每16学时计1个学分;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每24学时计1个学分;体育课每24学时计1个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军事训练、技能培训、见习、实习等)每1周计1个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按《蚌埠医学院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四年制本科学生应当取得的总学分为210-235;五年制本科学生应当取得的总学分为240-265。
第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教务处、招考处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载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每门课程考核资格的取得按《蚌埠医学院学生学业考核和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应包括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形成性考核包括学习态度、平时作业、测验、出勤情况等;终结性考核根据课程特点可采用笔试、口试、论文等形式进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结束时也应进行考核或答辩,其考核方式可根据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形式确定。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由教学计划确定。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评定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和学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学习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部)证实后,报教务处批准,准予免修。并由教务处下发“课程免修通知单”给学生所在院、系(部)和教学单位。
第十九条  必修课首次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参加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必须申请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应重修或改选;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应重修。重修次数不得超过两次。补考及重修成绩70分及以下者,如实记载,70分以上者,一律记70分。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但学分绩点未达2.0者,可申请重修一次(在校期间总门次不超过3门),成绩如实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等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前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并提供校医院证明,经招生考试处批准后方可生效。学生因事一般不予办理缓考。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和重修:
    (一)学生学业考核违纪、作弊的课程;
    (二)学生学业考核旷考的课程。
第二十二条  留级学生应参加留入年级的所有教学活动。已修读尚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应重新修读;留入年级正在开设的课程,留级者如已修过且正常考核合格,经本人申请可不再修读该课程,该门课程成绩以原成绩记载;留入时如应修课程考核已结束或临近课程考核,留级者可以申请缓考。学生留级后,留入年级尚未开设而留入者已修的课程原始成绩视为无效。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转入相应专业后,该专业已开设而转入者未修课程,学生可以选择跟班听课或自学的方式修完该门课程,同时在转入该专业后一学年内向招生考试处申请考核,成绩记入该学生转入后专业的课程成绩。
第二十四条  因考核违纪、作弊、旷考等其他情况不予参加正常补考或重修者,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部)批准,招生考试处同意后可在最后一学期参加一次补考。
第二十五条  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即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学分绩”和“平均学分绩”评定。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的所得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修读的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总和,即为该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即: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学生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成绩(百分制) 绩点 成绩(五级记分制) 绩点
90-100 4.0-5.0 优秀 4.5
80-89 3.0-3.9 3.5
70-79 2.0-2.9 2.5
60-69 1.0-1.9 及格 1.5
0-59 0.0 不及格 0.0